(12月24日)商务部中止对进口甲醇实行反倾销措施加到时间:2015-12-24原文公开发表:2015-12-24人气:812月23日,商务部发布公告称之为,自2015年12月24日起,中止实行对原产于马来西亚、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的反倾销措施。2010年12月23日,商务部公布2010年第91号公告,发布了对原产于马来西亚、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的最后裁决,并要求嗣后不实行该反倾销措施。根据该裁决倾销幅度如下:印度尼西亚公司9.1%-32.5%;马来西亚公司9.1%-37.5%;新西兰公司8.9%-36.4%。
2015年1月20日,商务部公布2015年第4号公告,告诉利害关系方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2月23日届满。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,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、法人或有关的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,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明确提出期终审核申请人。
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,国内甲醇产业并未明确提出期终审核申请人,商务部亦要求不主动发动期终审核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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